2013年4月刊──稅務局已發出2012/2013年度報稅表
納稅人應留意提交報稅表的到期日。若納稅人未能于到期日或之前提交報稅表,稅務局可對納稅人採取懲罰行動。
利得稅報稅表
稅務局已於2013年4月2日向法團和合夥業務發出2012/2013課稅年度的利得稅報稅表。一般情況下,利得稅報稅表應在其報稅表發出日起一個月內提交。一如往年,稅務局為稅務代表提供為其客戶整批延期提交報稅表的安排。根據整批延期提交報稅表的計畫,2012/2013課稅年度的延期提交報稅表的到期日如下:
結帳日期 | 提交日期可延至 |
2012年4月1日至11月30日 (結帳日期「N」類) | 並無延期 (提交期限為2013年5月2日) |
2012年12月1至31日 (結帳日期「D」類) | 2013年8月15日 |
2013年1月1日至3月31日 (結帳日期「M」類) | 2013年11月15日 |
2013年1月1日至3月31日 結帳日期「M」類在本年度蒙受稅項虧損的納稅人 | 2014年2月4日 |
個別人士報稅表
稅務局於2013年5月2日發出2012/2013課稅年度的個別人士報稅表。個別人士報稅表應在其報稅表發出日起一個月內提交。納稅人如有委託稅務代表而沒有涉及獨資經營業務,提交報稅表的日期將獲延至2013年7月2日。納稅人如涉及獨資經營業務,提交報稅表的日期將獲延至2013年10月2日。
通知稅務局須課稅的責任
任何應課稅的人士(抵銷往年稅項虧損前),如已收到稅務局發出的報稅表,否則便應在有關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結束後四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其本人須就該課稅年度而課稅。
至於利得稅方面, 如納稅人在上年度收到稅務局發出的利得稅報稅表,並合理地預期將收到本課稅年度的利得稅報稅表,則無須於規定的4個月內,通知稅務局其須課稅。若納稅人曾收到稅務局通知,表示將不會每年向其發出利得稅報稅表,或是屬新開業個案,則仍須於規定的時限內通知稅務局。稅務局於收到該等通知後,便會向其發出利得稅報稅表,予以填報。
任何納稅人在沒有合理辯解而未能就其相關的應課稅項事宜在規定限期內通知稅務局,稅務局可對納稅人採取懲罰行動。
代通知金
雇主必須在雇主填報的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中申報在2012年4月1日或以後支付或累算的代通知金。在2012/2013課稅年度之前,稅務局認為雇員根據雇傭合約條款或“雇傭條例”從雇主收取的代通知金,無須繳納薪俸稅。因此該代通知金無須在雇主報稅表和個別人士報稅表中申報。
然而,在Fuchs, Walter Alfred Heinz與CIR的案件中,終審法院澄清雇傭合約上議定的代通知金為受雇工作而獲得的入息,因此應繳納薪俸稅。稅務局根據以上的裁決,就雇員在2012年4月1日或以後課稅年度收取的代通知金評定薪俸稅。
雇主必須在於截至2013年3月31日的年度的雇主填報的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中申報於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支付或累算的代通知金。納稅人亦必須在2012/2013年度的個別人士報稅表中申報已收取的代通知金。其後支付或累算的代通知金應申報於相關課稅年度的雇主報稅表和個別人士報稅表。
請注意,稅務局已於2013年4月2日向雇主發出雇主報稅表以申報截至2013年3月31日的員工薪酬。雇主報稅表應在其報稅表發出日起一個月內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