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刊──香港分別與加拿大和義大利簽訂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加拿大和義大利是香港的主要交易夥伴。香港和加拿大關係緊密,在2011年,有大約30萬名持有加拿大護照的人士在香港居住及工作,同時也有大約50萬名香港人移居加拿大。香港是加拿大第十大出口市場。義大利則是香港的第十四大交易夥伴和第十六大轉口市場。
簽署協定將進一步加強香港和這兩個國家之間的經濟和貿易聯繫,鼓勵加拿大和義大利公司在香港營商或投資,協定亦有助投資者更有效地評估其跨境經濟活動的潛在稅務負擔。
協定的要點
從香港稅務的角度,香港和加拿大、義大利(“締約國”)簽訂的兩份協定之要點如下:
居民定義
個人
這兩份協定均適用於以下擁有香港居民身份的個人:
- 永久居民,即個人通常在香港居住(例如在香港擁有永久居所);或
- 臨時居民,即個人在一個課稅年度期間逗留香港超過180天,或連續兩個課稅年度期間逗留香港超過300天,而其中一年須為相關的課稅年度。
公司
根據協定,凡在香港成立或雖在香港以外成立但在香港受管理或控制的公司,均被視為香港居民。
工資收入
受雇所得收入
香港個人如符合以下條件,將在締約國獲豁免繳稅:香港個人如符合以下條件,將在締約國獲豁免繳稅:
- 在有關課稅年度開始或結束的任何十二個月中,在締約國逗留不超過183天;
- 薪酬由非締約國居民身份的雇主承擔;及
- 薪酬並非由雇主設立在締約國內的常設機構(或義大利所指的固定基地)所承擔。
董事酬金
香港居民作為在另一締約國的公司之董事會成員身份期間所獲得的董事酬金,可以在該締約國徵稅。
營業收入
業務利潤
根據營業利潤條款,當香港公司在締約國通過一個常設機構進行營業,僅以屬於該機構的利潤,需在締約國徵稅。
關聯企業(轉讓定價)
這兩份協定包含關聯企業條款,允許香港或另一締約國調整關聯企業之間交易的轉讓定價。這項調整可能會引起潛在的雙重徵稅。在這樣的情況下,此條款同時規定締約國的稅務機關有責任進行適當的調整以免除雙重徵稅。
資本收益
根據這兩份協定,在一般情況下,香港居民出售資本資產的收益應僅在香港徵稅,下列情況除外:
- 資產是位於締約國的不動產;
- 資產是由香港企業在締約國經營的常設機構的動產;或
- 資產是締約國的公司股份(在加拿大包括合夥人、信託或其他實體形式的權益),而其資產值超過50%(直接或間接)是來自於締約國的不動產。
股息、特許權使用費和利息收入的預提稅
香港與加拿大、義大利的協定對股息、特許權使用費和利息收入提供優惠的預提稅稅率:
- 你沒有權限檢視此物件.
- 你沒有權限檢視此物件.
(1) 適用於法團之預提稅稅率為4.95%;而適用於非法團之預提稅稅率為4.5%。
(2) 零稅率一般適用於以下的特許權使用費:
- 任何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的製作或複製品的版權或類似款項;
- 與下列相關的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或類似款項:在加拿大使用之電腦軟體,或與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有關的專利,或與設計、模型、計畫、秘密配方或程式有關的資訊。
(3) 一般來說,非加拿大居民收取來自非關聯企業的利息,不需在加拿大繳交預提稅,「參與債務利息」除外。
(4) 若股息受益公司持有派息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不少於10%的投票權,其預提稅稅率為5%;其他情況下,預提稅稅率為15%。
(5) 一般情況下,非加拿大公司在加拿大營運時,其源自加拿大的稅後收入,需徵收25%的「分公司稅」。根據香港和加拿大簽訂的協定,有關股息條款的第六段中限制「分公司稅」為5%。
(6) 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75%為基數,收取30%的預提稅。
受益所有人
根據協定,申請優惠預提稅稅率的人士必須通過受益所有人測試,即申請人必須是該收入的受益所有人。
防止濫用協定條款
此外,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和資本收益的條款中加入了防止濫用協定條款,如納稅人的安排主要是為了取得稅收優惠,將不能享受協定待遇。
此兩份協定將在香港和締約國完成有關的批准程式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