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 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滬港通)

2014年4月公佈的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滬港通”)於11月17日正式啟動。

滬港通是由香港交易及結算有限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SSE”)、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聯合開發的證券交易及結算關聯專案,旨在實現香港與內地之間的共同市場准入。

滬港通實施之後,香港市場的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包括個人、公司)(統稱“香港投資者”)都能持有並買賣規定範圍內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北上交易”),同時,符合條件的內地投資者可以持有並買賣規定範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香港聯合交易所證券”)(“南下交易”)。滬港通初期,北上交易的總額度和每日限額分別為人民幣3000億元和130億元,南下交易的總額度和每日限額分別為人民幣2500億元和105億元。

如下為參與北上、南下交易的香港和內地投資者對兩地稅務的影響概覽。

南下交易對香港稅務的影響

香港所得稅

香港向投資香港聯合交易所證券的內地投資者徵收的所得稅較低。香港對非香港居民的資本利得和股息紅利免征預扣所得稅。任何在香港經營貿易、職業或商業活動的人士,以每個課稅年度計算,應根據從該活動中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向香港交付利得稅,資本資產銷售收益除外。因此,一般而言,如果內地投資者不在香港從事股票交易活動,那麼其轉讓香港聯合交易所證券的股息紅利和所得就不必繳納香港利得稅。

香港印花稅

買賣香港聯合交易所證券的內地投資者應交付0.1%的香港印花稅。

對內地稅務的影響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4年10月31號聯合發佈了財稅(2014)81號,以明確滬港通有關的內地稅收政策。

南下交易

轉讓差價所得

對內地個人投資者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至2017年11月16日截止的3年內,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內地企業投資者的轉讓差價所得,應徵收企業所得稅。

股息紅利

對內地個人投資者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徵收20%的個人所得稅,對內地企業投資者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應計入其收入總額,徵收企業所得稅,但內地企業投資者連續持有股票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北上交易

轉讓差價所得

對香港市場投資者投資A股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徵收所得稅。

股息紅利

對香港市場投資者投資A股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徵收10%的個人所得稅。對於香港投資者中享有有關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於10%的,可向內地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營業稅

對內地和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股票的所得暫免徵收營業稅。

印花稅

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港通出售A股,按照內地現行稅制規定(即:0.1%的稅率)需繳納內地印花稅。請注意,購買A股不徵收內地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