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刊 -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11號公告更新對稅收協定的解讀

2018年2月9日,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局”)發布 [2018] 第11號公告(11公告)。該公告更新了國稅局對中國締結的避免雙重稅收協定(簡稱“稅收協定”)中幾項條款的解釋,並明確合夥企業適用稅收協定的問題。

要點如下:

- 明確中外合作辦學有關機構場所構成常設機構(“PE”)和服務性常設機構條款中的六個月服務的執行凖則。

-  修改稅收協定下的國際海運和空運收入範圍;

- 對涉及演藝人員和運動員的稅收協定條款的全面解讀;

- 對合夥企業在境內與境外適用稅收協定的新解讀。

文件

Mazars China Tax News - April 2018
中審眾環(香港) - 中國稅務快訊 - 2018年4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