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香港《公司條例》:集團賬目中的公司資產負債表

新香港《公司條例》規定,董事需要在集團賬目附注中的公司資產負債表上署名。

背景

2014年3月3日,新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下稱“新條例”)生效,取代了之前的香港公司條例(第32章)(下稱“前條例”)中的大部分規定。新條例有關財務報表及審計要求的變化僅在2014年3月及其以后的財年適用。針對財務報表,新條例不僅增加了一些新的要求,還修改了前條例已有的部分規定。本文將探討作為核心修改之一的--集團賬目中的公司資產負債表。乍一看,你可能覺得這些變化較為簡單。但是,如下文所闡述的一樣,新條例的應用絕不簡單,遵守新條例甚至可能是反直覺的。

現有的財務報告要求有哪些?

按照前條例的規定,在香港注冊成立的控股公司編制集團賬目時不再需要公司層面的損益表。然而,控股公司在編制公司層面的資產負債表時仍要滿足前條例的相關規定,包括真實公允地反應公司的財務狀況並遵守適用的披露要求。香港會計師公會不再專門針對資產負債表頒布特定的會計框架。不論如何,“想要真實公允地反應公司狀況,公司資產負債表及其條目的編制一定要符合適用的會計准則”的觀念已被普遍接受。也就是說,公司資產負債表是帶有附注的基本財務報表。

新的財務報告要求有哪些?

新條例為公司資產負債表引入了以下顯著變化:

  •     不要求真實公允。
  •     它作為集團賬目附注的一部分。
  •     不要求包含除控股公司准備金之外的任何附注。

 

新條例是否規定了公司資產負債表應按照哪種會計框架編制?

新條例第四條僅要求,如果控股公司未被要求編制財年的年度集團賬目,公司資產負債表應按照應有的格式編制。此外,公司資產負債表不再要求真實公允,而是作為其所隸屬的集團賬目的一部分。此問題的解答隻是個法律問題。但是,盡管香港會計師公會頒布的會計准則對此事並不發聲,對公司資產負債表運用與集團賬目一樣的會計框架似乎是合理的。

按照新條例的規定,能否將公司資產負債表視為基本的財務報表而不是列入集團賬目的附注?

不行。對於公司資產負債表應列在哪裡,公司無從選擇。它必須出現在集團賬目的附注裡。同樣地,依據新條例的規定,在全套集團賬目和公司賬目在同一文件中並列(列對列)顯示的情況下,如果集團賬目是法定賬目,作為公司全部賬目的基本財務報表,公司資產負債表仍須列在集團賬目的附注中。換句話說,這種情況下,公司資產負債表將不止一次地出現在同一文件中。

集團賬目按照中小型企業財務報告准則(2014年修訂)編制時是否需要將附注裡的公司資產負債表顯示在集團賬目中?

是的。新條例的要求適用於所有在香港注冊成立的公司,不論它們是否在免報范圍內。事實上,中小型企業財務報告准則也有這樣的要求。

公司資產負債表對批准和簽署的要求同集團資產負債表一樣嗎?

按照前條例的規定,公司資產負債表和集團資產負債表都必須經過董事會批准,一般情況下也由其簽署。新條例也有類似條款規定作為財務報表一部分的資產負債表必須經由董事會批准並簽署。另外,該類資產負債表所有供股東大會使用、發送至任一成員或由公司傳閱、出版或發布的副本都要列出代表董事會簽署該聲明之人的姓名。因此,按照新條例的規定,公司資產負債表雖然列在集團賬目的附注中,但也必須要像基本財務報表一樣經過批准簽署。

當會計政策的施行對公司第三資產負債表產生重大影響時,是否需要根據香港會計准則列述公司第三資產負債表?

香港會計准則第一號明確了全套財務報表的框架,主要包括四個基本財務報表和附注。香港會計准則第一號規定下的第三資產負債表要求似乎隻適用於被列為基本財務報表的資產負債表。  

審計師仍需要從整體上判定公司資產負債表的重要性嗎?

不需要。由於公司資產負債表是集團賬目的一部分,審計師隻需根據香港審計准則第320號判定集團賬目的整體重要性。但是,這並不妨礙審計師判定適用於包含在集團賬目附注中的公司資產負債表的具體重要性水平(如有必要)。

列述位置的變化會消除審計師對有關公司資產負債表附帶強調事項的考慮嗎?

不會。按照香港審計准則第706號的規定,審計師考慮是否應在審計報告中加入附帶強調事項時,公司資產負債表的列述位置不作為關聯因素。

文件

Mazars - Insight - New HKCO: company-level balance sheet in Group accou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