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為過熱的住宅物業市場推出新降溫措施
2012年前九個月樓價整體上升了20%,與2008年相比上升了107%。為了遏止過熱的物業市場,財政司司長在2012年10月26日提出政府將修訂印花稅條例,並增加兩項額外措施以遏制香港的物業炒賣活動:
- 向購買住宅物業的非香港永久居民收取15%的買家印花稅(BSD);並且
- 住宅物業額外印花稅(SSD)的持有期延長至3年並增加額外印花稅率。
印花稅條例必須就以上措施作出相關修訂,預計需要至少幾個月時間修訂條例。新條例的有效期將追溯至2012年10月27日。
向非香港居民購買住宅物業徵收的買家印花稅
財政司司長提出,買家印花稅是在特殊情況下推行的特別措施,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非香港永久居民(HKPR)購置香港住宅物業時,在特定情況下將被收取15%的買家印花稅或市價(以較高者為准)。換句話說,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非本地人士(包括中國大陸居民)或公司(不論在香港或海外註冊成立)購置任何香港住宅物業時,都將需繳納買家印花稅。
住宅物業的買家或承讓人必須在收費檔執行後30日內、或在額外印花稅修訂條例刊登日後30日內(以較後者為准)支付買家印花稅。
買家可以在收費檔取消後2年內申請買家印花稅退款。
買家印花稅豁免
香港政府推行的買家印花稅在下列指定情況下能獲得豁免:
(i) 收購或轉讓過程其中一方是香港永久居民(或香港永久居民聯同非香港永久居民親屬)
(ii) 因繼承權、清盤、破產、法庭命令(包括強制售賣)而作出的收購或轉讓
(iii) 聯營公司之間的收購或轉讓
(iv) 因住宅物業重建而作出的收購(執行細節尚未明確)
額外印花稅覆蓋期延長
香港政府建議增加2010年11月時推出的額外印花稅率並延長覆蓋期。在新政權下,任何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購置的住宅物業,並在以後的36個月內轉售,將依照下列的額外印花稅率新條例徵收:
住宅物業額外印花稅 | ||
持有期 | 稅率 | |
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 | 在2010年11月20日至2012年10月26日期間(包括此兩日) 購置的住宅物業 | |
0 – 6 | 20% | 15% |
6 – 12 | 15% | 10% |
12 - 24 | 10% | 5% |
24 - 36 | 10% | - |
賣家和買家必須共同和個別負責繳交額外印花稅。收費買賣協議或售賣轉易契必須同時加蓋額外印花稅和現有的印花稅,即自執行日起30日之內。
已繳納額外印花稅的人士可以在買賣協議取消後2年內申請退款。
額外印花稅豁免
在额外印花税实施豁免的情况下,将维持原本的制度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