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 放寬雙倍印花稅

2012到2013年,為緩解因資金湧入而導致房地產市場過熱的狀況,香港政府提出實行三項措施以提高銷售及購買不動產的印花稅,包括:
  • 向迅速轉賣不動產者徵收特別印花稅(SSD);
  • 向進行香港住宅地產交易的企業買家及非永久性居民徵收15%的買家印花稅(BSD);並且
  • 除由香港永久居民首次購買的房產或通過出售其唯一房產購買的另一房產之外,向所有價值兩百萬港幣以上的房產加倍徵收印花稅-即雙倍印花稅(DSD)。

2012年印花稅法案(修訂版)涵蓋了修訂後的特別印花稅和買家印花稅,雖然該法案已於2014年2月得到通過, 但2013年印花稅法案(修訂版)是否應該引入雙倍印花稅仍在立法會法案委員會的審議中。

考慮到法案委員會及利益相關者的意見,2014513日,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表示政府將考慮在如下兩方面放寬建議措施:

1. 時限放寬

法案現提議如果香港永久居民在轉讓其現有房產之前通過購買新的住宅來提升住房品質,則需首先支付新雙倍印花稅。居民須在購買新房產後的六個月內完成對舊房產轉讓。購買者完成對舊房產的售賣轉易後,可以自新置住宅的臨時買賣協議生效之日起兩年內申請退還新舊印花稅間的差價。

現行的“六個月”豁免時期及索賠印花稅償還額的“兩年”時限在購買者簽訂新購房產的臨時買賣協議之後即生效。然而,擬定的時限被認為過於緊張且無法解決公眾的實際需要。尤其對於那些購買尚在建設中且預售期較長的房產的買家來說,若交易不能在兩年時限內完成,他們有可能申請不到印花稅償還款。

為在解決公眾實際需要和保障措施有效性之間取得平衡,政府進一步提議將“六個月”時限的開始日期調整至完成新購房產的售賣轉易之後。新的提議將額外給予買方30至45天寬限期以售賣其舊房產。

對於那些想要購買正在建設中的房產的買家,政府也提出了另一則修正案。在保留購買新房的臨時售賣協議生效後兩年內的申請期限的同時,政府現提議添加新條款,允許在原有房產售賣轉易完成後兩個月內進行申請(以後者為准)。因開發商現今可以提前出售最多30個月內竣工的項目,提議將針對那些購買正在建設中的房產的買家,把寬限期延長至三年。

2. 帶車位住宅房產的購置

依照印花稅署的法案及通行做法,香港永久居民一次性購置帶車位的住宅房產時,即便交易中的主要住宅房產能在相關法例下免收雙倍印花稅,附帶的車位不能豁免,因為車位是非住宅房產。

為解決公眾的房屋所有權需求,政府建議對連同享有豁免雙倍印花稅的住宅房產一起一次性購買的停車位也免收雙倍印花稅。該豁免應按以下條件嚴格執行:

  1. 買方為依照自己意願行事的香港永久居民,且在購置相應住宅房產及車位之時,在香港並未擁有任何其他住宅房產或車位。
  2. 相關豁免僅限於一個車位,不論是被購置作自用還是為首次購房;並且
  3. 不論車位與住宅是否位於同一住宅區,相應車位需同住宅房產一起一次性購買。如果一次性購買涉及多個車位,即使它們與住宅房產一同購買,也都不能享受任何豁免。

這些修正案的提出受到那些想要置換更佳房產的買家們的熱烈歡迎。政府將適時向法案委員會提交以上兩條調整建議的實施方案。

文件

Mazars HK tax newsletter - May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