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刊──香港稅務資料交換安排的進一步發展

我們於瑪澤2012年4月份的香港稅務新聞通訊中曾提及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稅務透明化及有效交換資料全球論壇(“全球論壇”)已就香港實施資料交換是否能達國際標準完成了第一階段的成員相互評估, 並巳於2011年10月發表了該份報告。

雖然報告確認香港的法律及監管框架基本上可確保獲得所有權資料和準確的會計記錄,然而,報告同時提出了一些建議,包括香港應具備稅務資料交換協定以確保在任何情況下都能有效進行稅務資料交換。全球論壇成員相互評估小組已就香港推行全面及有效的資料交換標準的實際情況的進度展開了第二階段的評估,並將於2013年9月會晤討論有關報告。

香港現行法例下,只有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全面性協定”)容許稅務資料交換。全球論壇建議香港應與所有有興趣交換稅務資料的夥伴簽訂協定,及確保主管當局可根據所有資料切換式通訊協定(包括稅務資料交換協定)取得相關資訊。

先前曾表示香港將不會簽訂獨立的稅務資料交換協定的稅務局局長現正受到越來越大的國際壓力,需要改變法律框架讓香港能與所有相關夥伴簽訂稅務資料交換協定,以確保香港能通過全球論壇的第二階段評估。

建議修訂法例

香港政府在2013年4月24日向立法會提交了2013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修訂草案”),建議修改與稅務資料交換相關的稅務條例和稅務(資料披露)規則。

主要內容

簡而言之,如果修訂草案獲得通過,香港現行的資料交換安排將有下列的改變:

現行安排

實施修訂草案後

1

資料交換工具

只能透過全面性協定交換資料

可透過全面性協定或稅務資料交換協定交換資料

2

資料交換範圍

只限于全面性協定所涵蓋的稅項

可以交換與香港或締約夥伴法律涵蓋的任何稅項相關的資料

3

相關期間

不可交換與相關全面性協定生效前的資料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交換與相關全面性協定生效前的資料:

  • 用於有關全面性協定/稅務資料交換協定生效後,執行該等協定的條文
  • 用於有關全面性協定/稅務資料交換協定生效後,提出交換資料請求方執行其稅收征管法例

4

有義務提供資訊的人士

只有資料擁有人才需要提供所需資料

非資料擁有人但有資料控制權的人也需要提供所需資料

香港政府表示建議修改現行法律框架是為了確保香港符合最新的國際資料交換標準,並顯示香港在提升稅務透明度方面作出的努力。在欠缺簽訂稅務資料交換的法律框架下,香港存在被視為不合作的稅務管轄區及受到制裁的風險。簽訂稅務資料交換的法律框架可讓香港與其他較低出現雙重徵稅的稅務管轄區在簽訂資料交換安排時有另外一個資料交換的選擇。據瞭解,香港仍會優先考慮簽訂全面性協定。立法局已成立委員會考慮修訂草案。

文件

香港税务快讯 – 2013年5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