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9日,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局”)發布 [2018] 第11號公告(11公告)。該公告更新了國稅局對中國締結的避免雙重稅收協定(簡稱“稅收協定”)中幾項條款的解釋,並明確合夥企業適用稅收協定的問題。
要點如下:
- 明確中外合作辦學有關機構場所構成常設機構(“PE”)和服務性常設機構條款中的六個月服務的執行凖則。
- 修改稅收協定下的國際海運和空運收入範圍;
- 對涉及演藝人員和運動員的稅收協定條款的全面解讀;
- 對合夥企業在境內與境外適用稅收協定的新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