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刊 - 新個人所得稅法下的5年規定 - 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

8月31日,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正式批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新個人所得稅法”)。請參閱2018年9月發布的Mazars稅務評論,以獲取相關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於10月20日發布並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是今年11月4日。

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解决了公衆提出的一些問題。特別是,解决了舊的實施條例中外籍人員5年規定的問題。本期稅務評論中我們對此進行討論。

根據舊的實施條例,在中國沒有住所的外籍個人不會對其全球收入徵收中國個人所得稅,直到他們在中國居住連續滿5年。 “在中國居住滿一年”取决於外籍個人在一個特定年度內在中國境外的停留天數。如果該外籍個人離境在一年內超過30天,或者多次累計超過90天,那麽他將不會被視爲“在中國居住滿一年”。因此,如果一名外籍人士在5年中的任何一年有上述離境,則不會對他的全球收入徵收中國個人所得稅,僅就他來源於中國的收入徵稅。

根據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如果外籍個人在相關納稅年度在中國停留了183天或以上,則在該納稅年度內將被視爲中國稅收居民,並且其全球收入會被徵收中國的個人所得稅。這因此引發了舊的“5年規定”是否中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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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Mazars China Tax News - November 2018
Mazars - 中國稅務快訊 - 2018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