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 - 2014中國對境外國際稅收重大政策事件回顧

2014年中國重大稅收政策似乎更側重於各項國際稅收工作,稅務機關因此加大了非居民企業稅收的征管力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統計,2014年全年實現非居民稅收收入1355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15.5%,反避稅調查補稅超過78億元人民幣。此外,國家最高領導人亦在二十國集團領導人第九次峰會上提出了加強全球稅收合作,打擊國際逃避稅。那麼,在國際稅收方面,2014年有哪些重大政策出臺?我們摘錄了其中出臺的重大政策,供大家參考。

1、中國稅務機關公開表達對BEPS專案的官方立場

要點

跨國企業實施國際避稅在全球經濟一體化下獲得了更多的空間和土壤。由於跨國企業避稅主要體現為將利潤轉移至低稅地區,侵蝕其他國家稅基,這種現象被稱為“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為此,二十國集團宣導了為期27個月(2013年9月至2015年12月)的BEPS行動計畫。

在中國,江蘇國稅局於2014年4月29日率先發佈《2014-2015年度國際稅收遵從管理規劃》,總結了目前江蘇國稅局對打擊BEPS行動計畫的關注和看法,並重點歸納了企業跨國稅源的風險點和應對措施。隨後,國家稅務總局於2014年9月25日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發佈的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專案2014年成果在北京召開宣講會,在BEPS十五項行動計畫的基礎上歸納了十五項中國稅務機關視為不可接受的納稅人國際避稅行為:

  • 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
  • 雙重或多重免稅
  • 不良稅收籌畫
  • 不透明度稅收制度
  • 沒有實質經濟活動的架構與安排
  • 不合理的費用列支
  • 外國企業在華的單一功能子公司虧損
  • 濫用稅收協定
  • 虛高無形資產定價
  • 與企業功能及價值貢獻不相匹配的回報
  • “高科技企業”的低利潤回報
  • 不尊重中國市場的特殊性
  • 外國母公司的損失向中國的子公司轉移
  • 企業不配合資料提供的要求
  • 以避稅為目的地混合錯配

觀察和評論

中國作為二十國集團成員國,曾多次表達對共同打擊BEPS的大力支持。正是基於上述背景,中國稅務機關也開始全面、公開表達對BEPS的官方立場。國家稅務總局正在積極參考國際經驗,加大力度提高打擊國際避稅的能力。其實際行為也是全方位的,包括:(1)借鑒BEPS項目最新研究成果,完善相關反避稅法律法規;(2)推進反避稅對外談判與磋商;(3)加強對跨國企業的反避稅調查,防止跨國企業境外損失向中國轉移,阻止其不合理的費用分攤和扣除;(4)加強國家間稅收資訊交換和征管協作,積極應對國際逃避稅。因此,我們建議在中國經營的跨國公司應主動分析其現有經營結構或業務發展計畫在此背景下的風險,並制定應對措施。

2、中國首次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對外支付股息、紅利稅收專題檢查

要點

2014年7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在稅務系統內部發佈了《關於開展股息、紅利非居民稅收專題檢查工作通知》(稅總函【2014】317號),要求在全國範圍開展專題檢查。檢查中突出了非居民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進行股息分配時需要重點留意的稅收風險點,包括企業在做出利潤分配決定之日應為非居民股東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企業採用隱性或變相的方式進行股息分配;企業應對非居民股東以未分配利潤再投資行為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檢查非居民企業是否濫用稅收協定享受股息優惠稅率等。檢查的時間範圍為2012-2013年度。對此,各地稅務機關積極開展了排查活動並將排查情況上報稅務總局。

觀察和評論

在全球打擊BEPS的浪潮中,稅務總局將跨境集團間對外支付費用視為近期審查的重點。中國稅務機關對非居民企業支付股息、紅利的情況開展了稅收專題檢查工作。該工作是自2008年以來國家稅務總局首次對非居民取得此類收入的納稅情況開展全國範圍的專題檢查。在本次專題檢查工作開展後,稅務機關征管人員明顯加強了對檔資料的審核,並嚴格要求申請人提供充分的證據以證明其可以作為有關股息收入的受益所有人並能享受稅收協定優惠。由於以往年度的實際經營情況並未能符合有關要求,不少非居民企業未能被稅務機關認為是有關股息的最終受益人身份而未能通過審核。為此,企業應制定長遠的股息分配策略以作出適當的安排。

3、國家稅務總局啟動對外支付反避稅調查

要點

國家稅務總局於2014年7月29日發佈了稅總辦發【2014】146號檔《關於對外支付大額費用反避稅調查的通知》(“146號文”),要求其屬下國家和地方稅務機關對向境外關聯方支付大額服務費、特許權使用費的企業開展調查。該通知強調,各地稅務機關應該通過分析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和經濟實質,來確定對外支付費用的合理性,並針對避稅嫌疑明顯的境內跨國企業,應適時啟動特別納稅調整立案程式。

觀察和評論

中國稅務機關已經開始加強跨境集團對外支付服務費和特許權使用費方面的監管力度,以防止企業通過對外支付費用轉移利潤。146號文列出了一些中國稅務機關針對境外集團公司服務費、特許權使用費而懷疑其合理性的情況。從稅收角度上看,就算這些非居民企業有關安排需要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預提所得稅及流轉稅,但是由於該支付的費用作為境內居民企業(支付方)的企業所得稅的扣除成本,並適用更高的稅率(25%),往往可達到節稅的效果,因此,不合理的跨境支付很可能造成國家稅收的流失。

假如企業存在向境外關聯方支付的情況或正準備進行相關的安排,我們建議該等企業審閱其對外支付是否屬於146號文列出的情形。其中,企業如何向稅務機關解釋有關跨境支付安排的合理商業目的及收費標準尤為重要。

4、國家稅務總局出臺公告明確特別納稅調整監控管理的有關問題

要點

2014年8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54號(簡稱“54號公告”),進一步明確了特別納稅調整的風險提示的概念和目的,稅務機關工作程式和企業自行調整補稅是否加收利息等問題。尤其是規定了企業自行調整可以免予加收5%的利息,鼓勵企業自行調整補稅。

觀察和評論

54號公告提出的特別納稅調整風險提示,並不等於就給納稅人作出結論性意見。企業如果要求稅務機關確認其特別納稅調整事項,稅務機關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啟動特別納稅調查調整程式,確認合理調整方法,實施相關納稅調整,才能下結論性意見。鑒於此,我們建議企業發生關聯交易或擬有此類交易安排時,應密切留意相關的特別納稅調整監控管理方法,以規避相關風險。若要自行調整補稅時也應謹慎,因為自行調整補稅並不能保證將來不會被稅務機關提出質疑,稅務機關仍保留有按規定實施特別納稅調查及調整的權利。

5、新一般反避稅管理辦法出臺

要點

國家稅務總局(以下簡稱“稅務總局”)於2014年12月2日發佈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2號《一般反避稅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該管理辦法的出臺,將和企業所得稅法以及《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共同配合,為一般反避稅調查和調整提供更全面的操作指引。

觀察和評論

新的一般反避稅管理辦法的出臺不僅明確了稅務機關進行反避稅措施的具體操作問題,也對現行法律法規中的一般反避稅規定的進一步闡述和解釋。從目前來看,中國稅務機關對一般反避稅調查是持有謹慎態度的,一般反避稅案件的立案和結案都需要經過國家稅務總局的批准。但隨著新的一般反避稅管理辦法的出臺,稅務機關也勢必會加大一般反避稅調查和調整的力度,查處案件相信也會隨之增加。

儘管企業在一般情況無法取得稅務機關的事先裁定,但企業應儘量嘗試通過面對面的溝通以最大限度去瞭解當地稅務機關的觀點及實際稅務處理,以便作出最終決定。同時,企業應仔細審閱現行及計畫中的跨境支付等交易及投資架構安排是否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和經濟實質,並應充分準備資料和證據以應對來自稅務機關的質疑。

6、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的改變

要點

在2009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總局”)共同出具了財稅【2009】59號檔(“59號文),當中列出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一種遞延納稅處理)的各樣條件。其中對股權或資產轉讓的特殊性稅務處理,有以下要求:

- 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 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且受讓企業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此外,59號文中對企業發生涉及中國境內與境外之間(包括港澳臺地區)的股權和資產收購交易,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亦有以下規定:

(一)非居民企業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居民企業股權,沒有因此造成以後該項股權轉讓所得預提稅負擔變化,且轉讓方非居民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承諾在3年(含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受讓方非居民企業的股權;

(二)非居民企業向與其具有100%直接控股關係的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另一居民企業股權;

(三)居民企業以其擁有的資產或股權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業進行投資;

(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特別是,在上述第(三)項的交易中,居民企業的資產或股權轉讓收益,在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下,可以在10個納稅年度內均勻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而於2014年底,財政部及稅務總局發佈了財稅【2014】109號(“109號文”),對上述59號文中有關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的規定,調整為50%。而有關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的規定,亦同樣調整為50%。

觀察和評論

中國政府把並購重組視為可以改善產業結構,並促進資本市場發展的措施。然而,中國政府也意識到並購市場發展的各種障礙,其中之一是不同的稅收造成企業的額外成本。109號文標緻著財政部和稅務總局以優化稅收政策來推動並購市場的第一步。至於59號文中對企業發生涉及中國境內與境外之間的股權和資產收購交易,其以上的另外規定,並沒有改變。因此,如涉及跨境的企業重組,仍是有所限制。

結語

在國際打擊BEPS的大環境下,中國勢必對跨境交易加強征管力度及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因此,非居民企業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成為稅務機關關注的重點。無合理的商業目的和經濟實質而作出的相關跨境稅務安排,將很容易被稅務機關否定。

文件

中国税务快讯 - 2014年中国对境外国际税收重大政策事件回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