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刊 ── 荷蘭和中國簽署新稅務協定

2013 年5 月31 號,中荷雙方簽署了新的協議及議定書,以取代1987 年的稅收協議。議定書將在雙方確認當月的最後一天生效。該協定需中荷雙方完成各自內部程式後方能生效。如果進展順利,預計該協議可能最晚於2014 年1 月1 號開始實施(就納稅年度產生的收入)。

避免双重征税

2013 年5 月31 號,中荷雙方簽署了新的協議及議定書,以取代1987 年的稅收協議。議定書將在雙方確認當月的最後一天生效。該協定需中荷雙方完成各自內部程式後方能生效。如果進展順利,預計該協議可能最晚於2014 年1 月1 號開始實施(就納稅年度產生的收入)。

該協議將為在中荷之間或者通過荷蘭的中國海外直接投資提供有利的稅收籌畫。該協議將降低甚至免除預提所得稅。

該協定將惠及以荷蘭作為對外投資門戶的中國投資者。荷蘭擁有具有競爭力的(稅務)系統,使其成為眾多跨國公司搭建稅務構架的首選。荷蘭具有廣泛的稅收協定網路、資產保護投資協定,靈活的公司法制和有吸引力的投資環境。稅務優惠包括參股免稅制度,即符合條件的股息和財產收益在荷蘭免征所得稅。

股息預提所得稅

如果符合某些條件,荷蘭15%或中國10%的股息預提稅能被降至5%。前提是獲得股息的實體(非合作夥伴)直接持有股息支付方25%的股份。根據中國國內法律,申請該稅率減免的條件是25%的股份必須已經被持有12 個月,如臨時將持有股份提高至25%再申請減免,則不適用。

通常, 中國投資者在跨境投資時使用荷蘭合作社(Coop)。荷蘭合作社同荷蘭有限責任公司的稅收征管類似,但對投資者有免除責任的作用。主要優勢是,根據荷蘭國內法,如果構建合理,合作社產生的紅利可以被免征荷蘭股息預提稅。

協議規定,如果股息支付給符合條件的接受方,則免征股息預提稅。一般而言,付給政府或由政府直接或間接擁有的機構的股息,預提稅為零。

荷蘭接受方可以免除股息和資本利得收入的預提稅,並沒有最低所有權或控股比例的要求(根據協定及荷蘭本國法律)。這使荷蘭相比其他國家更具優勢。

利息預提稅

荷蘭國內法規定不對利息徵收預提稅。因此協議規定,由荷蘭政府或地方政府、央行或荷蘭全資金融機構擔保或保險的貸款在中國產生的利息,預提稅從10%降至0%。

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提稅

荷蘭國內法規定不對特許權使用費徵收預提稅。協定規定,對中國的涉及工商業和科技設備的特許權使用費,預提稅從10%降至6%。

資本利得稅

根據協定,資本利得原則上由財產轉讓方所在的居住國徵稅。但是,下列情況除外:轉讓位於另一締約方(“來源國”)的不動產取得的財產收益;轉讓一方企業位於另一締約方(“來源國”)的常設機構營業財產中的動產取得的財產收益。如果轉讓一個公司股份取得財產收益,而被轉讓公司財產價值的5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源於位於另一締約方(“來源國”)的不動產,則不動產所在國有權對財產收益所得徵稅。

一個締約國居民在處置另一個締約國居民股權所產生的資本收益,如果受益所有人在交易前12 個月內直接或間接擁有另一個締約國居民至少25%的股份,則收益在另一個締約國徵稅。

協議中的反濫用條款

如果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是為了利用該協議降低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的稅率,則減免稅率將不適用。在不違反協議的前提下,中荷兩國均有繼續使用其本國反濫用條款的權利。

其他規定

該協定還適用于荷蘭的加勒比地區,例如:博內爾島,賽巴和聖尤斯特歇斯。但是,根據議定書,該協定不適用於荷蘭的免稅投資機構。

不同於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示範條款,本條約規定,與施工場所監管相關的活動也構成常設機構。

而且,該協議不再包含稅收饒讓抵免條款。根據現有的協定,稅收饒讓抵免額度為10%(利息)和15%(特權使用費)。

最後,該條約亦擴展和更新了資訊互換規定。

文件

Mazars tax newsletter - New tax treaty between China and the Netherlands
荷兰和中国签署新税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