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 - 國家稅務總局啟動對外支付反避稅調查

中國的最高稅務機關,國家稅務總局,於2014年7月29日發佈了稅總辦發[2014]146號檔(“146號文”),要求其屬下國家和地方稅務機關對向境外關聯方支付大額服務費、特許權使用費的企業開展調查。

146號文的要點

  • 調查主要針對2004 - 2013年向境外關聯方支付服務費、特許權使用費的企業,尤其是向避稅地等低稅國家和地區的支付。
  • 稅務局要通過分析交易的商業目的和經濟實質,以確定費用的合理性。
  • 以下存在避稅嫌疑的服務費支付,將被重點關注:
    因接受股東服務,包括對境內企業的經營、財務、人事等事項進行策劃、管理、監控等活動,而支付的股東服務費;為服從集團統一管理而支付的集團管理服務費;
  • 因接受境內企業自身可以完成或已由協力廠商提供的重複服務而支付的服務費;
  • 因接受與境內企業自身所承擔的功能和風險無關,或者雖與所承擔的功能和風險有關,但與其經營不匹配,不符合其所處經營階段的服務,而支付的服務費;
  • 對於接受的服務與其他交易同時發生,且其他交易價款中已包含該項服務的費用,不應再重複支付服務費。
  • 以下存在避稅嫌疑的特許權使用費支付,將被重點關注: 向避稅地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 向不承擔功能或只承擔簡單功能的境外關聯方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 境內企業對特許權價值有特殊貢獻或者特許權本身已貶值,仍然向境外支付高額特許權使用費。
  • 國家稅務總局要求下屬稅務機關于2014年9月15日前提交審查報告。對於存在避稅嫌疑的企業,稅務機關應啟動特別納稅調整立案程式。

觀察和評論

該文並無對“大額”一詞作出定義,也沒有明確說明稅務機關將如何對目標企業進行調查,即調查是否以檔審閱,自查或實地核查的形式進行。

146號文列出了一些中國稅務機關針對境外集團公司服務費、特許權使用費而懷疑其合理性的情況。假如企業存在向境外關聯方支付的情況,但沒有被稅務機關根據146號文抽選和調查,我們建議他們審閱其對外支付是否屬於146號文列出的情形。如有需要,他們應重新考慮相關收費基礎和安排。中國稅務機關可能於將來參考146號文的情形,檢查或質疑企業向海外支付的集團公司間的收費。

文件

中国税务快讯 - 国家税务总局启动对外支付 反避税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