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 -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新办法

2019 年 10 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即 2019 年第 35 号公告(以下简称“35 号公告”),于 2020 年 1 月 1日起生效。新公告放宽了对非中国税收居民适用税收协定优惠的要求,在此之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60 号(以下简称“ 60 号公告”)规定,非居民申请适用税收协定优惠虽然不需要经过税务主管当局的审批,但纳税人仍需要履行相应的备案程序。35号公告进一步简化了程序,允许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的条件,即采取 “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这项新办法是中国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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